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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居委会老街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442393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具体到本案中,一是,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未就本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事实进行说明;二是,从申请人***据以财产保全的事由来看,***与***、**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不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马鞍山市鸿康建设有限公司虽在本院辖区内,但该公司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具有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对该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被保全财产也不在本院辖区内。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〇一条第一款、第一百〇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