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民初5602号
原告:**连,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女,199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八坊兴元组。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蕾,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7月3日撤销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爱,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7月3日撤销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7月4日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朗,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7月4日委托)。
被告:广东新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顺翔路41号办公楼305。
法定代表人:罗镇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长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12月29日撤销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19日撤销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瑶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19日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鹏,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0年12月29日委托)。
原告**连、***与被告佛山市德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房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广东新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建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并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连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蕾、周静爱,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连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李燕朗,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到庭参加诉讼。后两原告申请变更双盈建筑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变更,并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三次开庭时,原告**连及其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毕浩,被告德建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被告双盈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当事人申请鉴定而扣除相应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德建房产公司向原告赔偿对原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号房屋造成的损坏的修复款150000元(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2.被告德建房产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咨询费5000元;3.被告德建房产公司支付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评估费、诉讼费。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双盈建筑公司对上述赔偿款及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德建房产公司需在原告房屋所在地附近开发建设XXXX公寓,2014年9月5日,被告德建房产公司与原告就相关事项签署了《XXXX公寓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其中约定,若原告的房屋因被告德建房产公司的施工行为遭受损坏时,可由原告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评估,被告德建房产公司按评估结果赔偿相关费用,相关的评估鉴定费、律师咨询费也由被告德建房产公司承担。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德建房产公司共同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结论是:涉案房屋危险性等级被评定为A级,即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即在被告德建房产公司的工程开工前,涉案房屋是不存在问题的。在工程开工后,涉案房屋开始出现裂缝、瓷砖起鼓、房屋倾斜等损坏现象,原告与被告德建房产公司随后共同委托广东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结论是房屋多处有裂缝、墙体瓷砖有起鼓、房屋存在倾斜。就前述损坏事实,原告曾与被告德建房产公司协商,并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的主持下多次进行调解,但至今调解无果。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因被告德建房产公司的施工行为受到损坏,根据原被告签署的协议,被告德建房产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坏修复款。原告根据类似工程预估修复费用为150000元,具体索赔金额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同时,原告就本合同相关事项咨询律师,相关的律师咨询费应由被告德建房产公司承担。但被告德建房产公司拒绝向原告赔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后增加事实和理由为:被告双盈建筑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侵权行为实际实施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德建房产公司辩称,1.原告的房屋损害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建筑物自身质量问题、建筑物加建一层问题、周围多户邻居施工问题、自然损害问题,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损害是由被告德建房产公司造成的;2.退一万步讲,假如原告的房屋损害与被告德建房产公司的工程有关,那么是基于工程的施工引起的,与被告德建房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本案有几户户主提起诉讼,其中有3户已经进行了维修,只是原告对维修结果要求太高。如果需要,可由被告双盈建筑公司继续进行维修。
后补充答辩意见为:案涉房屋的损坏不仅限于被告双盈建筑公司的施工,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相邻房屋的新建行为、原告自身的加建行为、房屋在新建和装修时其自身材料及施工的技术问题,尤其是房屋的空鼓问题,原告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原因。
被告双盈建筑公司辩称,一、被告双盈建筑公司承包建设的XXXX公寓项目的基坑工程经验收通过,被告双盈建筑公司严格按图施工,施工方案也经相关专家认证通过,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2014年3月,XXXX公寓项目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认证通过。2015年12月,基坑支护、开挖机降水工程经相关多个部门联合验收通过,说明XXXX公寓项目的施工不存在侵害行为。二、原告的房屋损害结果与XXXX公寓项目的施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房屋已经修复完善,开发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双盈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并无不当,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房屋损害何时发生、何方造成,更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损害结果系开发商或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况且被告双盈建筑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房屋的损害系由原告自身原因或其他各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方面,原告的自建房建设时间为2012年至2014年期间,均为建成不久的房屋,尚未过房屋自身的稳定期;另一方面,部分原告的房屋存在违规加建的情况,极大可能导致了房屋损害的发生。此外,在原告反映房屋出现问题后,被告德建房产公司与双盈建筑公司已经积极协助修复,目前已经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问题。综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补充答辩意见为:案涉房屋的损坏不仅限于被告双盈建筑公司的施工,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相邻房屋的新建行为、原告自身的加建行为、房屋在新建和装修时其自身材料及施工的技术问题,尤其是房屋的空鼓问题,原告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原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XXXX公寓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原件、《房屋鉴定报告》原件,因上述证据系原告与被告德建房产公司共同签署或由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被告德建房产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因本案中原告已申请重新鉴定,故鉴定结论应以本院组织进行的鉴定而作出的鉴定报告为准,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德建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据:1.《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因德建房产公司与双盈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双盈建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卫星图复印件、《关于XXXX公寓周边住户维修的情况说明》原件,因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审查。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其他证据,经审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将证据的复印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号房产(以下简称XX号房产)登记为**连、***所有,于2013年4月30日登记。
2014年9月5日,德建房产公司与**连、***签订《XXXX公寓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约定双方就XXXX公寓工程安全施工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德建房产公司的原因导致**连、***的房屋出现裂缝、倾斜、下沉、渗漏、危房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任何一种损害现象时,**连、***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德建房产公司,德建房产公司马上停工,双方共同检查、认定,并协商具体处理方案及赔偿方案。当**连、***的房屋受到的损坏结果为维修补强、拆除重建的,**连、***有权选择维修补强或者拆除重建。由**连、***确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价格评估公司评出赔偿价格,如协商不成的,或由司法部门依法确定,德建房产公司无异议,德建房产公司在七天内先行垫付维修费用给**连、***,由**连、***自行修复,或由德建房产公司负责修复。上述评估费、鉴定费、检测费、保险费全部由德建房产公司承担,**连、***因合同条款解释所需的律师咨询费用由德建房产公司负责。
后德建房产公司与**连、***共同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对XX号房产进行鉴定,佛山市顺德区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评定XX号房产等级为危险性A级,即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德建房产公司与**连、***共同委托广东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对XX号房产进行检查,广东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房屋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显示XX号房产存在裂缝、起鼓、瓷砖分离等现象。
2018年2月27日,**连与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连委托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同日,**连支付律师费5000元。
2018年6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出具顺良管信访复[2018]96号《关于梁某等8人反映大良街道嘉德尚层违反规划建设等问题调查处理意见》,称:关于反映嘉德尚层违建的问题,据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的复函,嘉德尚层楼盘加建部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摇珠选定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损害现状及损害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28日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查、检测,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该房屋存在开裂、渗漏、空鼓等损害现状,除五层梯间2~3×C、2×B~C、2~3×C轴天花板和墙体之间裂缝,以及2~3×C、3×B~C轴墙与屋面板之间裂缝外,该房屋其余的损害现状与XXXX公寓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连支付鉴定费19000元。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摇珠选定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修复方案进行鉴定,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出具修复方案图纸。**连、***支付鉴定费15000元。因两原告与两被告均对修复方案图纸提出异议,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回复意见,原被告均表示不要求补充鉴定。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摇珠选定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修复造价进行鉴定,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XX号房产修复费用的鉴定金额为95909.7元。**连、***支付鉴定费3000元。
另查,2014年1月28日,德建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双盈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共同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嘉德尚层建设工程,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30天,拟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工,于2017年11月13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庭审中,德建房产公司与双盈建筑公司确认双方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项尚未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二、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检测而作出的《房屋鉴定报告》及广东广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房屋检查报告》显示,在XXXX公寓工程施工期间,原告的房屋出现了裂缝、起鼓、瓷砖分离等现象。XXXX公寓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部分,属于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盈建筑公司作为XXXX公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然举证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证明双盈建筑公司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XXXX公寓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双盈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符合规范,该规范的施工行为可最大限度保证施工所建设的工程的安全性能,但并不能排除施工行为对周边房屋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由于XXXX公寓工程涉及地基基础工程,需要进行基坑支护及土方基坑开挖,故即使双盈建筑公司严格进行规范施工,亦可能会对周边的房屋造成损害。且根据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原告的房屋存在开裂、渗漏、空鼓等损害现状,除五层梯间2~3×C、2×B~C、2~3×C轴天花板和墙体之间裂缝,以及2~3×C、3×B~C轴墙与屋面板之间裂缝外,该房屋其余的损害现状与XXXX公寓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双盈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财物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9月5日,德建房产公司与**连、***签订《XXXX公寓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约定当**连、***的房屋受到的损坏结果为维修补强、拆除重建的,**连、***有权选择维修补强或者拆除重建。由**连、***确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价格评估公司评出赔偿价格,德建房产公司同意垫付维修费用或进行修复。德建房产公司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债务的加入,德建房产公司自愿承担修复义务或对本案的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现**连、***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因此,德建房产公司应对案涉受损房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相抵的情形。德建房产公司、双盈建筑公司认为案涉房屋系建成不久的房屋,尚未过房屋自身的稳定期,且原告的房屋存在加建行为,房屋自身存在缺陷,故原告应承担损害责任。但原告的房屋登记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即在此之前,原告的房屋已经建成,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检测并作出的《房屋鉴定报告》显示,在2014年,案涉房屋尚处于“即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状态,并未发现房屋上部主体结构有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因承载能力不足而引起的损坏迹象,而在2016年,案涉房屋即出现了裂缝、起鼓、瓷砖分离等现象,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案涉房屋存在开裂、渗漏、空鼓等损害现状,除五层梯间2~3×C、2×B~C、2~3×C轴天花板和墙体之间裂缝,以及2~3×C、3×B~C轴墙与屋面板之间裂缝外,该房屋其余的损害现状与XXXX公寓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就施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连、***已完成其举证责任,德建房产公司、双盈建筑公司仅凭案涉房屋使用年限就推定原告的房屋自身存在缺陷并系造成损害发生的成因之一,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不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综上,德建房产公司、双盈建筑公司应对**连、***因施工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XX号房产修复费用的鉴定金额为95909.7元。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造价鉴定资质,程序合法,本院对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德建房产公司、双盈建筑公司应向**连、***赔偿房屋修复费用95909.7元。对于**连、***主张在鉴定结论出具后,案涉房屋存在损害继续扩大的意见,首先,**连、***并无证据证明该房屋发生了损害继续扩大的情况;其次,双盈建筑公司所承建的XXXX公寓工程于2017年11月13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最早于2019年6月11日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勘,其时,双盈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早已结束,故即使损失扩大,亦无法证明扩大的损失应由德建房产公司、双盈建筑公司承担,本院对**连、***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损害赔偿金额亦不予调整。
关于律师费。**连、***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该损失为**连、***因两被告的损害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
关于鉴定费用,虽然德建房产公司与**连、***在《XXXX公寓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中约定评估费、鉴定费、检测费、保险费全部由德建房产公司承担,但此协议书中的评估费、鉴定费、检测费等均是针对德建房产公司与**连、***通过自由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而发生的费用,当事人既可根据各个机构的鉴定成本、鉴定方案、收费高低作出性价比更高的选择,亦可在鉴定费用过高时采取协商赔偿的方式解决纷争,故双方对于鉴定费用的发生及多少存在可预见性,亦可基于此约定费用的承担者。但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并未履行协议书的约定,而是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此时的鉴定机构系由法院摇珠确定,鉴定费用亦无协商的空间,所产生的鉴定费用为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处理。本院对于**连、***要求鉴定费用全部由德建房产公司承担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德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新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赔偿损失95909.7元;
二、被告佛山市德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新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赔偿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0元,鉴定费37000元,合计38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负担12660元,由被告佛山市德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新双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