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执异65号
案外人:**,男,汉族,1993年12月8生,住射阳县。
案外人:**,女,汉族,1993年2月6生,住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恒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恒邦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兴阳公司28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盐城仲裁委员会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作出(2017)苏09财保18号民事裁定,对兴阳公司28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对兴阳公司开发的射阳县海韵嘉园小区的部分房屋进行查封,其中包括本案所涉的海韵嘉园小区28幢905室房屋。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盐仲[2017]裁字第430号裁决书,裁决:兴阳公司向恒邦公司支付工程款26545847.05元及相应利息、恒邦公司对海韵嘉园小区四期27、28、29、30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该裁决生效后,恒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苏09执778号案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苏09执77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80161.0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940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冻结、提取其对他人享有的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2019年9月6日作出(2018)苏09执778号之一执行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此后,案外人**、**对本院查封位于射阳县海韵嘉园小区28幢905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异议称:请求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财保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裁定中止对位于射阳县海韵嘉园小区28幢905室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异议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兴阳公司购买射阳县海韵嘉园小区28幢905室房屋,但盐城市中级法院在执行恒邦公司申请执行兴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兴阳公司所开发的房产中包含异议申请人所购买的上述房屋。现向法院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射阳房产管理所网络公示截图等**证据,证明异议申请人对该房产合法拥有。综上,为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中止对位于射阳县海韵嘉园小区28幢905室房屋的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目前案涉房产即海韵嘉园小区28幢905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兴阳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前,其与兴阳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及长时间未进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形,故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兴阳公司开发的上述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卫民
审判员  惠 玲
审判员  史宏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