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东益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财保17号

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1号华邦西厦B区2001室CND。

法定代表人:郑建。

被申请人:盐城东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69号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

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东益置业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东益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2021年3月15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盐城东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6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