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0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希望大道**绿地商务城****(18)。
法定代表人:邵风钢,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倪晟凯,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7********,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风钢,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9********,住,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div>
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凤燕(系倪晟凯之妻),女,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7********,住盐城,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iv>
解除保全申请人:蔡荣荣(系邵风钢之妻),女,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0********,住盐城市亭,住盐城市亭湖区双元路**清华名居****>
解除保全申请人:蔡建文,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7********,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高产居委会****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红梅(系蔡建文之妻),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6********,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高产居委会****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德林,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5********,住射阳县长荡镇甲侯,住射阳县长荡镇甲侯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解除保全申请人:陈长进,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5********,住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住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新胜居委会****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大庆,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6********,住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振,住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振新路**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住所地道人民南路**华邦西厦****iv>
法定代表人:郑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封保全申请人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倪晟凯、邵风钢、邵凤燕、蔡荣荣、蔡建文、徐红梅、刘德林、陈长进、孙大庆与被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依法作出(2020)苏0991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倪晟凯、邵风钢、邵凤燕、蔡荣荣、蔡建文、徐红梅、刘德林、陈长进、孙大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倪晟凯、邵风钢、邵凤燕、蔡荣荣、蔡建文、徐红梅、刘德林、陈长进、孙大庆向法院提交由担保人中苏保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苏保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苏保解保(2020)字第110104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该担保函载明中苏保公司自愿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查封提供担保金额为1800万元的担保。如因解除查封的行为给被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中苏保公司愿承担民事担保责任。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解封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封保全申请人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倪晟凯、邵风钢、邵凤燕、蔡荣荣、蔡建文、徐红梅、刘德林、陈长进、孙大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呈蕴
审 判 员 邵海峰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万霞灿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