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076号
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华邦西厦****。
法定代表人:郑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区希望大道**绿地商务城****(18)div>
法定代表人:邵风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邵风钢,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邵凤燕(系***之妻),女,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蔡荣荣(系邵风钢之妻),女,1990年1月1日生,身汉族,居民份证号码320902199001016045,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蔡建文,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徐红梅(系蔡建文之妻),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刘德林,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申请人:陈长进,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被申请人:孙大庆,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邵风钢、邵凤燕、蔡荣荣、蔡建文、徐红梅、刘德林、陈长进、孙大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邵风钢、邵凤燕、蔡荣荣、蔡建文、徐红梅、刘德林、陈长进、孙大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易传媒有限公司、***、邵风钢、邵凤燕、蔡荣荣、蔡建文、徐红梅、刘德林、陈长进、孙大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长 李呈蕴
审判员 邵海峰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