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科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朗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83号
原告: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朗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伟良。
原告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朗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0元,由原告杭州亿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