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朗科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1072号
原告:浙江朗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万佳聚中心2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屠伟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俞磊,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榆。
原告浙江朗科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俞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9月,被告邀约原告对其承建的余政储出(2015)41号地块工地中的桩基工程进行施工。2016年9月,原被告签订《旋挖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闲林街道闲富北路工程的余政储出(2015)41号地块桩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施工期限自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2月15日;工程造价为单价220元/米,工程总价暂定为5000000元。结算方式为打桩记录表。付款方式及时间为①工程桩全部打完20天内支付总结算款的30%;②桩基施工完成检测合格,原告提供完整桩基竣工资料给被告后且工程+0.000完成,被告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15天内,付到总结算款的60%;③2017年春节前付到总结算款的70%;④余款于2017年8月15日前全部付清。打桩完成后,桩基检测需在2个月内完成,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检测或没有完成检测视为检测合格。若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数额支付工程款,则按未付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016年9月9日,原告如期进场,并依约如期完成全部工作。2018年1月16日,原被告进行书面结算,被告确认需支付给原告7245372元工程款。原告朗科建设公司曾多次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5450000元,对于余款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拖延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工程款179537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11日的违约金为632319元,自2019年8月12日起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79537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旋挖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订立施工合同的事实;
2、结算审定单、打桩结算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依照约定完成全部工程,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该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被告签订《旋挖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闲林街道闲富北路工程的余政储出(2015)41号地块桩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造价为单价220元/米,工程总价暂定为5000000元。结算方式为打桩记录表。付款方式及时间:程桩全部打完20天内支付总结算款的30%;基施工完成检测合格,原告提供完整桩基竣工资料给被告后且工程+0.000完成,被告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15天内,付到总结算款的60%;2017年春节前付到总结算款的70%;余款于2017年8月15日前全部付清。打桩完成后,桩基检测需在2个月内完成,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检测或没有完成检测视为检测合格。若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或数额支付工程款,则按未付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后施工完毕。2018年1月1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款为7245372元。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5日、7月19日、9月29日及2018年2月1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800000元、1000000元及1650000,共计5450000元,余款1795372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旋挖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认定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朗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3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朗科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11日的违约金为632319元,自2019年8月12日起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79537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1元(已减半),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2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丁伟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