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民初字第5462号
原告浙江明新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428640-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中村。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萧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明新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朗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明新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朗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明新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朗科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8元,减免后收取7355元,由浙江明新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