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

***与何国尧、清远市立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26民初53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告:清远市立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立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清远市立远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案涉材料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心
书记员何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