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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立远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82民初16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方齐瑶,广东港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三路下南路13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向庆全。
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婧,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清远市立远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静福路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11层办公03号。
法定代表人:颜雨明。
委托代理人:丘***,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诉被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立远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对被告清远市顺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鉴定的《润恒鉴字[2018]SW0278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广东天栋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广东省连州市九陂镇白石村委会桐油坪***房屋修缮工程预算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房屋的安全性及修缮房屋的工程预算费用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其房屋的安全性及修缮房屋的工程预算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本院已委托司法评估鉴定,在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尚未作出鉴定意见时,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唐彬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亚桐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