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26民初566号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祥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连南县三江镇东和村原连南三星水泥厂晒泥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来成,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劲***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17层办公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被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祥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祥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以被告已足额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祥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南瑶族自治县祥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62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祥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