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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882民初74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地址: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经营场所:连州市连州镇白水小区十二米路(粤房地共证字第0284950号)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1LWXRXF。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17层办公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0415307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地址: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连州分公司、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21日签收本院送达的《诉讼费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