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立方体环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民终5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17层办公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立方体环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城北村旧石角砖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可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可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立方体环保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1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3)粤1881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立远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