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823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万文俊,董事。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河道水闸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2543弄1号。
法定代表人:侯全明。
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张开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伊菡
书 记 员 朱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