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54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万文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沙家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晓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乐意,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吴 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浦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