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103民初204号
原告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中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萍,被告八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佳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建中公司与八达公司签订的《福州市第一医院新建外科病房大楼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均在《福州市第一医院支护围护桩工程结算》上加盖公章确认,双方亦对八达公司已向建中公司支付工程款310万元没有异议,因此,建中公司诉请八达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40667元(3540667-3100000=440667)及违约金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建中公司要求八达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相应利息,本院认为,建中公司主张利息以84066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的1.5倍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计算,以44066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的1.5倍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缺乏依据,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30日进行结算时八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70万元,八达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建中公司支付40万元,因此,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以840667元(3540667-2700000)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从双方结算之日即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406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双方结算之日即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以440667元(840667-40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材料A1、A2-2、A3,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据A2-1系原告自行制作,证据B1、B2系被告自行制作,证据B3无原件核对,真实性均无法确认。且证据B3所承诺的内容为福州市第一医院项目印章,与本案证据A4中加盖的八达公司的公章无关。证据A4提供原件核对,但建中公司向八达公司邮寄《律师函》的收件地址系案涉工程所在地而非八达公司的住所地或合同约定的地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八达公司已收到上述《律师函》。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八达公司(工程承包人)与建中公司(专业分包人)签订《福州市第一医院新建外科病房大楼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地点为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号福州市第一医院区北侧;分包工程内容为分包人以人工、机械、辅材等专项方式进行承包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福州市第一医院新建外科病房大楼基坑支护施工,具体以承包人提供的经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合同总价金额暂定2984769元(按图及变更单进行施工,按实结算);16.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不含税单价合同方式,计量依据为本合同以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图纸会审纪要为施工依据,工程量按实结算;16.2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分包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情况报表,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分包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请款报表;进度款支付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上报请款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A.按每月完成并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的70%支付;B.本合同工程完成后(并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及签证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0%;C.在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竣工且主体施工至正负零、拆除支护,提供结算资料经承包单位审核后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并支付至100%,工程进度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提供11%建安增值税发票给甲方;21.1.2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并赔偿分包人的损失等内容。 2017年12月13日,八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建中公司支付30万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0月23日,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建中公司支付60万元、40万元。2017年7月5日、8月23日、9月15日、10月27日,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第一医院新建外科病房大楼(施工)工程项目部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建中公司支付3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合计310万元。 2019年3月30日,建中公司与八达公司在《福州市第一医院支护围护桩工程结算》上加盖公章,该结算书注明:本结算书请在7日内审核完毕并回复,如未回复视同默认;该结算书确认福州市第一医院支护围护桩工程的金额合计为3540667元。
一、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40667元及利息(利息以8406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406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19年10月23日止,以4406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9元,由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洁 人民陪审员  赵秋平 人民陪审员  杨 榕
书 记 员  龚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