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87号之一
原告:杭州庆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市地街33号5号楼308-5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KDCR989。
法定代表人:余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路33号金澜大厦2002(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84253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庆江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庆江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庆江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庆江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8元,减半收取39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33元,合计6702元,由原告杭州庆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