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481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闽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7E3X6D,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佛塔幸福家园12栋2**15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7272G,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余桥集镇。
法定代表人:**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闽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7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南昌闽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揽款163981.3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中的一半1117.50元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承揽款163981.38元、利息7197.66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中的一半1117.50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