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泰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营防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9712323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余桥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7272G。
法定代表人:**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泰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诉前调确4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一、申请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结欠申请人南京赛泰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合计1084868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442434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21217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21217元。二、如申请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南京赛泰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84868元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300000元。2022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诉前调确464号民事裁定书中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史小璟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