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439号
申请人:南昌闽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7E3X6D,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佛塔幸福家园12栋2**1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7272G,住所地江苏溧阳市余桥集镇。
法定代表人:**达,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闽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981.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63981.3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华东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981.3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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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