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02民初1327号
原告:**(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茶山325国道(阳江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众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墓云经技术开发区(长沙雄风玻璃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众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众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敖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