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02民初274号
原告:***,男。
被告:长沙市众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众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再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