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21执154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众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众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强
审判员饶兴武
审判员文罗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