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03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电子商务产业园F0233号。
被执行人:刁平军,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唐文雄
审判员 莫端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