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电子商务产业园F0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湘1103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0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0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9月16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置;于2020年6月17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信息,暂不便于处置。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20215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周国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