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03民初1132号
原告: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业街149号。
被告:郑鹏,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