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民监1号
原审原告: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电子商务产业园F0233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968851228。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荣,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松,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现住永州市零陵区。
原审原告永州劲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湘1102民初34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张卫林
审判员 唐顺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