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3125民初861号
原告:***,女,住永顺县。
原告:***,女,湖南省永顺县人。
法定代理人:***,女,住永顺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湖南省永顺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省永顺县人。
原告:**,男,湖南省永顺县人。
原告:**,男,湖南省永顺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省永顺县人。
被告: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78286428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湖南省永顺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湖南省永顺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疑,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及第三人***、***继承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31民辖21号民事裁定,本案指定保靖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书面通知***、**、**作为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顺**公司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两原告享有XX县XX小区住宅X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益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已故)系合法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2005年10月27日,***与他人成立了永顺**公司,公司股东为**、***、***三人,***持股9.95%。2019年3月1l日,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永发改[2019]26号《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小区住宅X期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XX小区住宅X期”项目建设。该项目实际系***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聘请第三人***担任项目经理,负责总管工程建设、销售及财务等事宜,第三人***为***的弟弟。项目开发至今,工程已基本完工,开发的64套商品房已基本销售完毕。***作为该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投资开发者,对该项目享有收益权,该项目所获收益系***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去世,两原告作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项目收益权中属于***的份额。***去世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书面确认该项目的收益权由两原告享有,但被告均推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请求判令:确认三原告享有永顺县华苑小区住宅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益权。
被告永顺**公司答辩要点:1、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予驳回;2、被告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合法建设单位,对该工程享有经营管理权;3、本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结算,无法确定收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答辩要点:1、***受公司委托,全权代表公司管理项目工作;2、项目没有完工验收,待全部完工验收之后,公司才会将剩余资金退还给投资人或相关继承人。
第三人***答辩要点:1、五原告均没有收益权,本案收益权归***;2、***现已去世,原告只对项目的收益有继承权,目前***在该项目中的收益无法确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07年4月21日,原告***与***(已故)到永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3月13日共同生育一女***。2005年10月27日,***与他人成立了永顺**公司,公司登记股东为**、***、***三人,其中***个人持股比例为9.95%。2019年3月1l日,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永发改[2019]26号《永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苑小区住宅X期项目核准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XX小区住宅X期(即XX县XXXX住宅小区X期项目)项目建设,建设地点XX县XX镇XX社区;工程建设总用地面积28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12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828万元,其中土地费用328万元。2019年3月26日,永顺**公司与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项目由永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计划于2019年3月28日开工、2020年3月28日竣工。工程项目实际系***个人投资开发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第三人***担任项目经理,负责管理项目的相关开发事宜,包括工程建设、销售及财务等。现工程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但尚未竣工验收结算。2020年3月,***因意外摔伤去世。之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继承***在本案工程项目中的收益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另查明,***系***、***母亲,**、**亲生父亲为***,因***生前与其前妻婚后多年未生育小孩,故将**、**过继给其兄***抚养。**、**户籍均登记在***名下,并共同居住生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类纠纷,本案的焦点有二,一、原告方在本案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享有案涉项目收益的权利;二、原告**、**在本案中是否也享有收益权。
关于焦点一,原告***、***主张本案XX小区X期项目虽尚未完全竣工验收,但原告主张的是***去世后,其在本案中遗留的系一种未来可期待的财产权利的收益权,即收益权利的继承权。本院认为,***作为XX县XX小区住宅X期项目的实际投资开发人,其本身就享有项目的最终收益权。在***死亡之后,作为其配偶、子女、父母依法享有继承***在项目中获取财产性收益的权利。XX小区X期项目虽然目前未能竣工验收结算,项目是否有收益、收益的具体金额未能明确,但并不影响原告方在本案中基于继承法律关系而享有工程项目财产性收益的权利。至于XX小区住宅X期项目今后如何验收结算和项目收益情况,系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与案件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认为本案工程项目没有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收益数额无法确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本案中,第三人***一方在***生前与其前妻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小孩情况下,将其子**、**过继给***抚养,且户籍均登记在***名下。但双方未能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故***生前与**、**形成的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依法不适用收养关系。因此双方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法律关系。原告**、**依法不享有案涉项目中的收益权利,本院对**、**在本案中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永顺**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予驳回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在本院起诉永顺**公司,但***在起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被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纠纷尚未进入实质处理,不属于重复起诉。故被告永顺**公司的上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在XX县XX小区住宅X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享有收益的权利;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源
人民陪审员 **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敏
附页
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外***。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