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永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1806号之六 原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2008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女,1936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与被告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庭审中表示尚未对***遗产进行清理,为及时处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对被告**、***作为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诉讼,同时撤回对被告***作为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诉讼,被告***仅作为***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作为***遗产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日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