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3101执保116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回族,住吉首市。 被申请人: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4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死者***妻子,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3××××××××。 被申请人:***,女,2008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死者***女儿,公民身份号码:433123200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死者***(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3××××××××)在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查封、冻结***与***及未成年女儿***名下的资产(包括现金、房产、汽车),总价值400万元。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湘3101民初116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永顺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执保116号案件终结保全,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