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26民初332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计3001元,由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繁星
法官助理杨涛
书记员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