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万众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壶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石门县人民政府及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经营权出让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湘07行初1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众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壶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门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经营权出让行为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众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壶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石门县人民政府就争议问题已达成协调意见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众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壶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众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壶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众兴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壶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继春 审 判 员 唐招军 审 判 员 刘应典
法官助理 管宏明 书 记 员 王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