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2执异85号
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克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霍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皖1522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安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28000万元,股东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但未实际缴纳出资。
本院认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安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中建蓝图(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128000万元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 冉
审判员 张东升
审判员 汤家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