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前马镇建新路15号。
法定代理人:陈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住宜昌市五峰县五峰渔洋关桥河村七组。
法定代理人:邓更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29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自愿分期履行,现已履行2万元,承诺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万元,后期每年履行100万元,直到履行完毕为止。被执行人湖北骏王水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账户余额;其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设备等财产均因涉其它执行案件已被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29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文宏祝
审判员 向 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