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521民初1291号
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76937(1/1),住所江苏省溧阳市前马镇建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81137,住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1幢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放弃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25元,减半收取计9462.5元,由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乜 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拉毛措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