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某某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37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经双方确认,上***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19812元,该款由上***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如上***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完全履行,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上***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双方就涉案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上***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81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冶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并不在此经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