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21号
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建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769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金融城**楼******
负责人:**。
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其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