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07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城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前马集镇建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769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待被告将赔偿款145000元、利息1000元,诉讼费945元支付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已于2021年11月16日将上述款项合计146945元汇至本院账户,本院将上述款项汇付至原告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条件已成就,应准予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