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787号
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前马集镇建新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769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苏D××××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苏D××××轿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