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磐龙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磐龙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9民初584号
原告:山西磐龙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驻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一段8号中海寰宇天下10幢49层4906-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驻吕梁市中阳县金罗镇西合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磐龙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磐龙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山西磐龙石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