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19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二段159号车苑小区A区1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0899882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京龙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7758615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蜀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东福小区四区一期4-6(Z)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6449891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四川蜀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