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四川蜀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阳市联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1民初6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1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敬堂,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传钢。
被告:资阳市联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阳市联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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