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欧宝丽门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81民初300-1号
申请人广汉市欧宝丽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809040.50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欧宝丽门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5809040.509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