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4T01T。
法定代表人:沈少飞.
2022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2021】264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款17260元及办理社保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已执行款17260元。现因社保尚未办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上述情况已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云开
审判员 任 韬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