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77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制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仁和区金江镇彩虹路4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08921649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12大队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4T01T。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制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344104.09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等。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行为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4104.09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支付、买卖、抵押、担保、过户及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2241元,由申请人攀枝花市***制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