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332号
申请人:成都市景腾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栋6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46412626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12大队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4T0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市景腾盛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1522.91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就此次申请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景腾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1522.91元。
案件申请费3978元,由申请人成都市景腾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恒
书 记 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