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20号
申请人:广汉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7529105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12大队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4T0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汉市***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为(2022)川0681诉前调877号,在审理过程中,广汉市***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457130.13元的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457130.13元范围内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广汉市***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