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游余,男,汉族,1975年3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4T0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2021】264号仲裁调解书游余申请执行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3726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