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3525号
原告西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汝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58。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阿敏,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晶,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阿房一路原阿房小学旧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新慧。
原告西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410元,退还原告西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410元。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龙
人民陪审员 赵翠妮
人民陪审员 侯琴琴
二 〇 二 〇 年七 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宁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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